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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11月8日实施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已经2008年8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8日起施行。

  规则规定,当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时,航空安全员应当按照本企业制定的扰乱行为管理程序对其进行管理。规则赋予了机长特别的权力。机长在执行职务时,为保护航空器、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航空器内的良好秩序,可以行使下列权力: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必需的安全保卫措施的,可以拒绝起飞;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可以要求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强制其离机。对下列扰乱行为,应当口头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约束性措施予以管束: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使用明火或者吸烟的;强占座位、行李架的;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设备的;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客舱秩序的其他行为。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此外,这一规则对“飞行中”的定义做了明确,即“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凤凰古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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