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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各县市核销行政机关所有事业编制


  日前,州编制部门下发通知,要求从现在起,各县市对行政机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逐年核销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到2011年底,各县市必须核销行政机关所有的事业编制。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要求各县市务必严格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和对象,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行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行政编制总额按州、县市、乡镇分级进行管理,不得互相挤占。各县市不得在上级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层级之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从现在起,各县市要对行政机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逐年核销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到2011年底,各县市必须核销行政机关所有的事业编制。公检法司机关必须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原已核定的地财编制要逐年从上级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中予以冲抵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销。

  州编制部门还要求,各县市严格实行行政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严肃行政机关编制管理纪律,坚格遵守中央编委对行政编制管理提出的“七个不得”规定。 

责任编辑:凤凰古城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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